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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出租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的权利。因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从软件首次发表开始计算的,著作权人如果不行使发表权则其他各项权利均无从行使,这种潜在的权利也并非都是无期限永久存在的,《软件保护条例》只规定了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后的25年。《TRIPS协议》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护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计算,则保护期不得少于经许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内未被许可出版,则保护期应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
软件著作权人完成软件开发后不行使发表权而将程序转让,出租或许可他人使用、复制、改编,又未专门指明不允许他人发表的,则视为已同意发表。
在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有;但是,下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从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
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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