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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国家版权局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认真对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
二、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大力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合法软件;
三、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三百三十九号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条款,对侵犯计算机软件的有关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性质严重的制作、发行、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有;但是,下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出租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
计算机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冥用工具,对程序的复制是指把程序转载在有形物上的行为。
程序的载体可以是纸张、软磁盘、硬磁盘、卡片、穿孔纸带、磁带、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光盘等,把程序从某种载体上转载到任何一种现有介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介质,都是对程序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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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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