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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从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
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该软件首次发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果该软件自开发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开发之日起,只保护五十年。
在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有;但是,下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
计算机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冥用工具,对程序的复制是指把程序转载在有形物上的行为。
程序的载体可以是纸张、软磁盘、硬磁盘、卡片、穿孔纸带、磁带、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光盘等,把程序从某种载体上转载到任何一种现有介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介质,都是对程序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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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
依据《计算机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是: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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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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