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有关实质内容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除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的规定以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还规定了许多实质内容,在商标方面主要有:
    (一)商标的独立性。这一点规定在第六条,即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是互相独立的。也就是说,同一商标在某一国的注册与撤销,不应影响该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申请是否被批准。例如,某一商标在日本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了,但该商标在我国的注册申请却仍有可能被核准。
    (二)对国家标志的保护。每个成员国都应拒绝使用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及其他徽章、官方标记,表示管理和保证的检验标记等作为商标注册。当然,如果经过这些国家或组织的主管当局的允许就另当别论了。
    (三)商标的使用。商标在一定时期不使用将丧失专用权,这一点在各国都得到了承认,公约也予以了肯定。但提出了两项限制条件,其一是,被终止权利的商标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不使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有正当理由的话,就不应以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如有关货物被禁止进口,或因战争而无法进口等都属于正当理由。其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只要不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就应视为该注册商标仍在使用,不应以不使用为由于以撤销。
    (四)示意保护的标注。公约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应要求在商品上标示或载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注册,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并以此作为承认其获得保护权利的条件。
    (五)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不得注册或使用商标。这一点规定在公约第六条之七,按照该条的规定,如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代理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其所有人有权反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如该国法律许可,还可以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商标所有人,但代理人或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除外。除了禁止未经授权的注册,所有人还有权反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的使用。至于所有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可由各国自行规定,但应当是合理的。
    (六)续展的宽限期。这一条规定在第五条之二,该条规定,关于工业产权权利维持费的缴纳,应允许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宽展期,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还应缴纳附加费。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精神是相符的。
    (七)国际博览会上的临时保护。这一点规定在第十一条,该条要求成员国对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予以临时的保护。临时保护的期限不得延长优先权的期间。若以后当事人要求优先权的话,则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起计算。当然,成员国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
    (八)驰名商标。公约第六条之二要求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的保护。所谓特别的保护是指,尽管商标未在成员国注册,但只要其在该国驰名,就应有权禁止他人的注册、使用。详细内容请见本书第六章第六节。
    (九)服务商标。公约第六条之六规定,成员国须承诺保护服务商标,但没有义务对服务商标的注册作出规定。
    (十)集体商标。公约第七条之二规定,如果社团不违反成员国的法律,则成员国应受理其集体商标的注册并予以保护。对于保护的条件,成员国可以自行规定。公约特别强调,不能以社团末在本国设立为由而拒绝对其商标予以保护。


·“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指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 一 ) 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 22 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

·外国商标的保护问题
    商标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在一国注册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权利的商标也只有在该国才能受到保护。这样就引出了对外国商标保护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公约的规定,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也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为什么要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分为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


·外国人与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条对外国人及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其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等事宜必须通过代理;其二,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办理,即只有国家指定的组织才能接受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其他组织无权办理...


·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

·什么是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4年3月7...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有哪些?
    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分别称“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