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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打零工的人与老板之间并不会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当出现纠纷时,提供劳动者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关键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个人劳务关系是指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个人劳务关系形式灵活,且在日常生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工资结算也较为灵活,这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个人劳务关系增加了困难。
司法实践中,个人劳务关系一般存在四个特点:
(1)发生在个人之间,即劳务关系双方主体都是自然人;
(2)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动和服务,另一方享有劳动和服务的成果;
(3)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4)个人劳务关系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审查是否成立个人劳务关系时,应当着重审查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的控制关系。这里的控制关系虽然不像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隶属关系,但提供劳务一方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支配,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指挥,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
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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