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即此情形下的停工停产,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至于继续停工的,第二个月工资的问题,此处没有规定,但一般是发放生活费。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江苏省的规定是“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是80%; 安徽是70%。
1、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综合性、跨门类的边缘科学。
2、劳动保护科学由哪些部份组成?
答:劳动保护科学由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三个部份组成。
3、什么是“劳动保护科学管...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