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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必经程序,而是支付医疗补助金的前提。
另行安排的岗位需合理,否则,员工通过法律途径对调岗行为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单位则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广州市劳动局《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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