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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执行案件包括:
(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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