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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执行案件包括:
(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
1、留置权行使的程序
习惯法有关规定,有权要求马上支付留置权下所存在的金额,并不需要接受担保。但从对立的方面有要求,必须提出所要求的正确数量,否则有可能会丧失留置权。但这种权力很少或是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为共同海损分摊的金额往往在货物被卸到岸上和检验之前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此留置权在习惯上只是作为在交付货物前要求满意的担保或其他等值物的一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7号,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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