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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留置权行使的程序
习惯法有关规定,有权要求马上支付留置权下所存在的金额,并不需要接受担保。但从对立的方面有要求,必须提出所要求的正确数量,否则有可能会丧失留置权。但这种权力很少或是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为共同海损分摊的金额往往在货物被卸到岸上和检验之前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此留置权在习惯上只是作为在交付货物前要求满意的担保或其他等值物的一种方式。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7号,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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