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一、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属于赠与。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主要理由包括:
1、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
2、认定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
二、在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购置房产的房费为借款时,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当其主张为借款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否则其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1、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果双方对此款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2、要注意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父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子女财产分别所有,其债权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的,该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涉及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房的款项是不是借款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两个思路处理:一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父母不能举证证明为借款的按照赠与处理。
夫妻结婚后,夫妻一方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拥有的该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有以下三种办法: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转让公司股权。
在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如果不持股的一方希望受让股权,而持股方同意,则这种股权转让方法和向任意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程序完全相同,但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