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约定的情况下,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能不能约定谁提离婚不能得到财产?
    法律上规定允许夫妻俩自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确定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并且,为保证互负夫妻忠诚义务,会在协议中约定提离婚不能得到财产。那么,要先确定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按规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下情形会被认定为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


·离婚时,能否返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非法同居财产应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1....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若该笔债务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或者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生活,此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该笔债务能...


·无约定的情况下,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


·离婚有价证劵的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股票,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难以确定的话,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可按口头约...


·房屋加名,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