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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若该笔债务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或者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生活,此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该笔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签字一方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若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或者是离婚冷静期内,未签字夫妻一方并未获得经营体共同生产经营所得利益的,即使未签字夫妻一方在经营体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亦不能据此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的认定,应从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公平角度出发,审判实践中,应当兼顾债务人及其配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
编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 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但即便这样,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编造的虚假债务数额常常不小。究竟该如何应对虚假债务呢?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究:
1.找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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