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过错赔偿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在医院给病人的诊治过程中出现过错在所难免,医疗过错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最典型的就是医闹。相信很多有过这类经历的人或者希望了解相关知识的人应该对医疗过错赔偿怎么计算是很有兴趣的,那么医疗过错赔偿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为您揭晓医疗过错赔偿的构成。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以上就是医疗过错赔偿的构成了,医疗过错赔偿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就是以上赔偿项目的总和。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标准,我们不难得出自己的情况可以得到那些赔偿的答案。当然如果进入了庭审环节,当事人还是需要找专业的律师来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程序上的错误很容易会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医患保密协议对患者意义是什么?
    医患保密协议对患者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完善相关立法,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所提到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国外发达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相比,我国法律中对于隐私权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都是从名誉权着手的。而且,在一些医疗法规、规章中,患者隐私权概念比较模糊,毕竟临床医疗中,很多因素是不好掌控的,怎样算是侵犯患者隐私,这类案例应该如何解决等问题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来规范。...


·重大医疗过失,患者死亡
    重大医疗过失,患者死亡 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 1、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医疗纠纷的诉讼中,为了判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关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那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流程: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一、关于案由的问题根据《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区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包括未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重庆医患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重庆医患纠纷律师收费多少 有关重庆医疗事故律师服务收费指导的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律师服...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有哪些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有哪些如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不仅要以医疗事故罪定罪量刑,还要对患者的家属进行赔偿。那你知道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下文做了介绍,供您做一个参考。在我国,很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不清楚,导致他们在诉讼或索赔时,要么高价索赔,无辜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要么索赔金额低于所受损失的赔偿标准,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听闻医疗纠结的事件。我们知道,如果因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了患者的身体与心理受到侵害,那么,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我们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出解答。 一、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要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的区别,首先我们要了解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


·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会受理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因此,如果向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