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肇事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在构成上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三是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是依据当事人有无违法过错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如果行为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无影响,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在第104号公安部令于2009年1月1日实施后失效)第45条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中的第(一)项作出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显然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当事人有条件地承担事故责任。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46条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第(一)项仅保留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删除了逃逸行为有条件地承担事故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再以事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而仅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使责任确认更趋于客观和公正。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措施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解(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1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1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15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应该怎么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解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


·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企业,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解(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8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解(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1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