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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通常会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伤残以及伤残等级,从而确定是否主张残疾赔偿金。而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并有被扶养人的话,被扶养人一般也都会参与到诉讼中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解释》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那么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是否一定要经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呢?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此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主审法官在实体处理中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判决支持受害人的请求,有的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请求,这就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仅仅围绕是否构成伤残以及达到伤残等级的级别而进行,很少对受害人作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且在现行体制下,负责伤残等级鉴定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并不同一,如果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就要进行两次鉴定,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形中也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索赔。而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又不接受遭受工伤以外的其他伤害的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客观上也使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今也没有明确的办法、规定使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相衔接,这就导致受害人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障碍。

1、考虑到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属于民事案件,对相关鉴定应统一为伤残等级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以避免双重鉴定,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就工伤等级鉴定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制定统一的损伤鉴定标准规范。

3、统一鉴定机构。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机构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纳入管理范围,以使运作规范,监督到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都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即使报案,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根据此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应该...


·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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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认定书,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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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解(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7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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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企业,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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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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