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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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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将会例外启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学理上又称“揭开公司神秘面纱”,判令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达到对外部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充分救济。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1.公司的控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数额较大的债权)。

3.滥用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通过滥用行为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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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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