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般来说,对房地产企业融资也是不太了解的,有些房地产商太法律规定不太了解而融资,那就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导致负上了法律责任,可见了解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

一、 典型融资方式

1、委托贷款

即由投资人将资金交给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委托后者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如下图所示。

2、股 债

即由投资人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受让该房地产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约定原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股权。

二、融资规定中的主要问题

1、名股实债

实践中,投资人为减少风险,控制被投资公司,在提供贷款的同时或之前,往往受让全部或部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并约定原股东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有的投资协议约定,在投资人持股期间,被投资公司需要向投资人支付固定的股息或红利。这种交易安排,有时被称为名股实债。名股实债可能涉及以下问题。

(1)被投资公司支付的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可以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投资人取得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前)或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及其附加,而一般情形下,投资人取得股息和红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实践中,能同时满足上款所述条件的投资安排并不多。特别是回购的主体往往是原股东,而非被投资公司。

(2)股权回购涉及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和进场交易

如果投资人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则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将被认定为国有资产。如前所述,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按规定进行评估和进场交易,否则,股权回购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回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需要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不生效

如果被投资公司是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股权回购(转让)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不生效。

2、财务顾问费

投资人在收取利息、股息之外,往往还会收取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一般按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支付时间和方式通常与利息一致,其支付主体有可能是被投资公司,也可能是其股东。投资人往往会同被投资公司或其股东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财务顾问服务内容,例如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引进投资者、制定和落实引资方案、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交易等,但实际上投资人并未或未完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蔚深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南宁金融市场证券交易中心等拆借资金纠纷案,和上海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及财务顾问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一方须证明其已经提供了约定的服务,否则,其要求支付财务顾问费的要求将得不到支持。

3、强制分红

在名股实债类交易安排中,投资人往往要求被投资公司每半年分红或每季分红一次,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实际盈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公司在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且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后,应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要求被投资公司在未盈利的情况下,预先向股东分配利润,违法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被要求向被投资公司退还利润的风险。

4、企业间借贷

在有些交易安排中,投资人会设置一层甚至多层中间结构,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专门用于提供贷款。如下图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3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功能就是投资,包括股权和债权投资,但这些企业并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因此,这些企业同被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不排除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5、独立担保

在有些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的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得到不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独立保证(即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目前仅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尽管该等司法判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但不排除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遵循该等司法判例作出判决。

6、委托贷款情况下,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而无须将银行作为原告或第三人

在委托贷款的情况下,有时贷款合同由银行同借款人签订,委托人并不是贷款合同的签约方。如果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原则上应由银行(受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确认,在借款人知道委托人同银行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而无须将银行作为原告或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房地产融资,国家对此的调控力度也越来越大,总的来说是造福于民生的,关于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的也越来越严,重点城市更甚,企业融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政策严了,我们也要好好跟政策走,促进稳健的房地产融资机制,才能使房地产长久健康发展。



·什么是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其程序是什么
    什么是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其程序是什么 一、什么是征地拆迁 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有。房屋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所属!而对其成交价格,就是属于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就是指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同意拆迁并搬家,拆迁方给与被拆迁人配合拆迁的奖励!一般是房屋补偿费的10%左右(地方不同另论)! 二、征地拆迁的流程 (一)征地的批...


·最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山西省吕梁市兴县的土地共分为五类:   一类区片范围:城镇规划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85848元/亩;旱地/园地:42924元/亩;林地:21462元/亩;牧草地和其...


·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个人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生产建设之前,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拿到土地,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果后期计划有变,个人可以将闲置的土地转让,这涉及到物权的转移,双方签署好土地转让合同后,要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那么,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到土地部...


·乡政府征收土地买卖是否合法
    乡政府征收土地买卖是否合法我国大力发展铁路、公路、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大量村民土地,因这些设施大部分在郊区或在农村,归属于乡政府或镇政府管辖。而乡政府和镇政府又有熟悉和了解村民情况的优势,如果直接是由镇政府或乡政府征收土地买卖,他们这方面的权力吗?在这里详细说明直接是由镇政府或乡政府征收土地买卖是否有这方面的权力。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可知,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


·失地农民是农村户口吗
    看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其一、失地农民没有办理农转非的相关手续的,就属于农村户口;其二、失地农民办理了农转非的相关手续的,就不属于农村户口。《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70年如何算?
    土地使用权70年如何算?土地使用权70年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70年的时间,当然是可以进行续期的,但续期不是免费的,而是要补交续期时段内的地价。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测算,这处建筑面积达到80.58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业主需要补交的地价总额是44940元。二、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


·江门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江门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


·土地承包权重复获得时该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权重复获得时该如何处理 一、确认各承包协议(也可口头)的效力 对于农村承包土地互换双方在未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互换期限及具体内容约定不明、土地互换未报发包方备案等情况下达成的土地互换口头协议,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