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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是否可以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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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仅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但到底是指绝对不得转让,还是提单记名人得背书转让,或是提单记名人得按民法债权转让方式转让并不明确。由此引发了我国学界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记名收货人可以背书转让提单。

从各国法律上看,记名提单是否可以背书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例如,我国《海商法》第79条;《美国联邦提单法》第6条;另一种立法例则明确规定:除非记名提单上有禁止背书记载,即使为记名提单亦可经背书转让。例如,韩国《商法》第820条提单准用关于提货单的第130条,台湾《海商法》第108条准用《民法》第628条。

美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应指不得背书转让,但可以通过普通债权让与方式转让。在英国法下,第三方持有记名提单,除了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4条规定的确证不适用之外,有权拥有与该法作为通常持有人同等的权利。 因此依英国法记名提单也是可以转让的,只不过转让方式不是背书而是普通法上的让与。我认为《海商法》规定之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应解释为不得背书转让。但记名收货人可以按普通民法债让与方式转让记名提单。根据《合同法》第80条之规定,此种转让必须通知承运人方为有效。



在美国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得向未提交正本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美国联邦提单》第6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流通,且在其正面应载明“不得流通。”(non-negotiable)第9条明确规定承运人有权向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但如果货主行使了中途停运权,承运人仍向记名收货人放货则应承担责任(第22条)。记名提单非经衡平法不能转让,此种提单的背书不赋予受让人任何额外权利(第29条)。在美国贸易中,如果提单记名收货人,此种提单不能流通。此种记名提单仅是误用提单名义的海运单的另一别名而已。 根据第9条承运人有权甚至在未提交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5(1)规定:“向卖方本人或卖方确定的其他人交货的记名提单,使卖方通过保持对货物的占有而保留权益。因此,卖方必须通过中途停运权,恢复对托运货物的占有及其留置,为其货款提供担保。”“以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即使为卖方占有,也不使卖方保留担保权益。”。因此,在美国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美国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转让、不能据以提货的单据。记名提单已不具有提单性质,只不过是海运单的另一别名。


·无单放货选择侵权还是违约?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将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等同于所有权凭证,持有或转移提单就构成对所有权的拥有或者转移。但是,对“物权凭证”的深入分析又使得“转移提单即转移货物所有权”这一观点备受质疑。“物权凭证”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与货物本身,货物的占有权、所有权、所有权转移的可能性皆有关联,但提单转移与所有权转移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一些学者在对“提单所有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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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后果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


·记名提单是否可以可转让?
    《海商法》仅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但到底是指绝对不得转让,还是提单记名人得背书转让,或是提单记名人得按民法债权转让方式转让并不明确。由此引发了我国学界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记名收货人可以背书转让提单。 从各国法律上看,记名提单是否可以背书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例如,我国《海商法》第79条;《美国联邦提单法》第6条;另一种立法例则明确规定:除非记名提单上...


·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
    《海商法》第86条规定的,是在卸货港收货人迟延或者无人提取货物、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三种情况下,船长代表承运人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不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目的港无人提货”仅包括收货人不明而无人提取货物和虽有明确收货人但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两种情形。 目的港无人提货是托运人或者指定的收货人拒绝受领到港货物,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运人无法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交付...


·国际贸易海运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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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适用的法律条款不等同于首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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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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