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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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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一般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正本提单迟到的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收货人,如判断准确则交货准确。如发生提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提货人本是该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货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正本提单;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过于相信提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承运人应承担过失的责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否定保函的效力。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保函的效力并不是承运人可以对收货人免除责任,而是在承担责任后,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在承运人与收货人处于正本提单未到而急需提货时,如双方均出于善意,这种保函不具有对第三方的欺诈,视为善意保函。善意保函的作用在于使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转移到交货人身上。可靠的保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可靠的担保主体;有效的责任范围;有效期限。   

提单保函的纠纷处理,是以提单的物权效力,确认正本提单持有人主张的货物所有权;以提单保函存在,要求保函出具人履行保证责任。


·无单放货选择侵权还是违约?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将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等同于所有权凭证,持有或转移提单就构成对所有权的拥有或者转移。但是,对“物权凭证”的深入分析又使得“转移提单即转移货物所有权”这一观点备受质疑。“物权凭证”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与货物本身,货物的占有权、所有权、所有权转移的可能性皆有关联,但提单转移与所有权转移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一些学者在对“提单所有权凭证...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海商法》的规定,而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即为侵权;一种观点认为,提单产生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托运人双方建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一种合同义务,因此,无正本提单交货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我国,关于民事责任(或称民事请求权)的竞争问题,经历了一个从学理讨论到立法确认的漫长过...


·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
    《海商法》第86条规定的,是在卸货港收货人迟延或者无人提取货物、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三种情况下,船长代表承运人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不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目的港无人提货”仅包括收货人不明而无人提取货物和虽有明确收货人但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两种情形。 目的港无人提货是托运人或者指定的收货人拒绝受领到港货物,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运人无法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交付...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风险
    无单放货案件中很多涉嫌国外买方故意欺诈的行为。在审理无单放货案件中,通常交织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运代理合同、贸易买卖合同等多个法律关系,案情较为复杂。出口商或托运人因为贸易结汇上的问题,没能顺利结汇,仍持有承 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此时托运人提起无单放货存在二种可能:其一是承运人的确违反了目的港凭提交货的义务,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其二是出口商因未能结到汇,但也不想将货物运回(有...


·记名提单是否可以可转让?
    《海商法》仅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但到底是指绝对不得转让,还是提单记名人得背书转让,或是提单记名人得按民法债权转让方式转让并不明确。由此引发了我国学界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记名收货人可以背书转让提单。 从各国法律上看,记名提单是否可以背书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例如,我国《海商法》第79条;《美国联邦提单法》第6条;另一种立法例则明确规定:除非记名提单上...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后果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


·提单适用的法律条款不等同于首要条款
    提单法律适用条款,既不是更不等同于首要条款。 一般认为提单适用法律条款即是首要条款,大体上有四类:  1、“首要条款,指明提单受某一公约或国内法制约的条款。”。  2、“首要条款,指规定提单适用法律的条款”。  3、“法律适用条款,又称首要条款,如系国际公约缔约国,一般在提单首要条款中指明适用《海牙规则》或《威斯比规则》,或使上述公约生效的国内法,如不是上述公约缔约国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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