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如何计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故本案的法律适用应当沿用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原告保安公司此前没有为高大校等17名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自2007年8月起,原告保安公司已经开始为其陆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以原告保安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高大校等17名第三人先后于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才提起投诉,已超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时效。被告渝中区社保局对超过查处时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作出《稽核补征计划通知单》,属于适用法规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追缴特定时段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受到时效的限制,本案审理中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有观点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应当受时效限制。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追缴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应当受时效限制,但其理由值得商榷。



(一)追缴社会保险费不是行政处罚,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正常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依法进行核定,按月形成征收计划并交征收机构扣缴。征收计划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后向征收机构履行的法定义务,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征收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常工作流程,虽然与被征缴单位有关,但不直接面向缴费单位,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因此征收计划不是行政处罚,既无需向用人单位告知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也不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相关规定。



(二)社会保险争议受时效限制有法律依据。从劳动争议的角度看,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社会保险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该是一年。从行政执法的角度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可见,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监察行为,也存在两年的时效限制。


·未用真实身份信息就业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损失依法由谁来承担?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发生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纠纷。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是指劳动者退休后,因原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劳...


·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人事管理的需要,对于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必须事先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


·用人单位明知是在校学生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1、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签订合同就成立劳动关系了吗? 2、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在校生已经具备了《劳动法...


·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的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几点理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劳动合同是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就会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


·跟下家公司签订好劳动合同后办理离职手续跳槽,需不需要给原公司赔偿?
    有些准备跳槽的员工,为了尽快跟下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还没跟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开始签新的劳动合同,属于不辞而别,要因此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中因为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的包括如下: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时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3、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工...


·员工不提前30天通知离职要赔一个月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跳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要求我赔偿怎么办?要给吗?
    1、在服务期内跳槽   因为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跟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有违反保密协议   员工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跳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时,要是违反保密...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