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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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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这使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财物的行为被当然判断为无效。但如果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的抵押性钱款是否也无效呢?

从实践中看很多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如:1995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遵循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可以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只是不得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缴款。实践中,很多法律工作者也以此规定为基础,向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意见,认为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互联网上稍加搜索,就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向在职劳动者收取抵押性钱款的实例比比皆是。如2009年7月17日洛阳市政府召开会议原则通过《市属医院建立风险抵押金支付指导意见》,对市属医院在职人员收取风险抵押金,其中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必须缴纳,其他职工自愿缴纳。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向公司全体在职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普通职工缴纳100—200元,班组长缴纳200—400元,以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保证无安全责任事故。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使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财物的行为被当然判断为无效。但如果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的抵押性钱款是否也无效呢?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属于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基于特定的理由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均非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适用本条的前提。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且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经营。如果用人单位虽然经营期限届满,但是其通过修改章程且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继续经营的,则并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不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具有用工资格。只有当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


·退休后又去工作了,原公司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按照法律上规定的退休年龄,因为退休后还有劳动力,所以许多劳动者选择再就业,而公司以为劳动者重新就业,接下来自己也就不再负担退休金。其实,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好退休手续的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公司需要按规定交付。   在实践中对于当前员工的退休规定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或作年...


·学徒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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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但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可自行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劳动者的岗位及其所在岗位能掌握或了解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为参考。为保障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功能,即便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对等也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


·如何认定试用期条款的无效情形?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条款的形式,试用期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对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的试用期条款,有人认为应该认定该条款无效,视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条款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试用期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势必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对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的试用期...


·竞业限制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在职期间?
    对了解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雇员于在职期间应强制课以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原因在于,劳动者或雇员与董事、经理人一样对所在公司、企业负有忠实义务。若允许这些劳动者从事竞业活动,他们也极易在竞业活动中或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或使用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削弱他们的竞争优势,损害其经济利益,造成不正当竞争,使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虽然对商业秘密有法定的保护手段,但这些手段并不充分,因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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