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人员如果不幸发生工伤,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由派遣单位来负责承担。这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被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涉及赔偿问题,很容易出现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因此,应由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处理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如果派遣公司拖延或不予支付的,员工可以同时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对于被派遣员工出现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派遣公司可以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实现做出明确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承担了工伤待遇的一方可以据此向对方追偿。但是此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员工。

若派遣工对工伤处理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这是由于派遣工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全部归实际用工公司享有,而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却要派遣公司来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也显失公平。同时,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工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生产设施的义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等。派遣工在实际用工公司发生了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补签的合同期限从什么时候起算?
    1、补签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   这种情况下,换句话说,没补签劳动合同之前的时间,公司与员工还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为弥补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遭到的损失,员工可以请求双倍工资,并且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提出。   2、补签的合同期限已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   因为补签时包含了之前的劳动期间,实践中的做法是员工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的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


·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证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3)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如已通知工会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


·劳动者的辞职,企业是否有批准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


·新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1、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仍然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一般不会再发放工资或只发放少量的生活费,因此下岗、内退职工仍有重新就业的需要。为保护下岗、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与新用人单位建...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上班,公司要给二倍工资吗?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没意识到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在实际情况中,公司要来续签合同的,需要在合同到期之后,继续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来签。   在这个时候,公司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都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行政拘留,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额外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时需要支付的一个月的工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