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走私认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南京律师网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偷逃应缴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监管秩序。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有的采取绕关方式非法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有的利用伪装方式隐藏货物、物品,利用专用的走私工具蒙骗检查等瞒关走私。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犯罪的本质特征,如果只是客观上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运输、携带、邮寄不符合规定的货物、物品,但是没有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而是如实说明并接受检查的,其行为就不构成走私罪。走私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通关走私,即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取假报、伪造、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偷寄货物、物品。



二是绕关走私,即行为人未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者边境检查站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物品、物品进出境的。



三是变相走私,也称后续走私,指行为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



四是间接走私,又称准走私,指行为人不是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它分为两种情况:(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 (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 (四)借用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以下情形为“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的; (二)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的...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认定
    1.证明污染环境案件发生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的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等材料,以及涉案人自首材料等。 2.证明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出现环境被污染后果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搜查...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是: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4]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


·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犯罪情形
    1.非法采砂具体位置,起止时间、采砂的数量及质量、用何方式、使用何种工具采矿.www.njLawyer.cn。 2.非法采砂的具体实施情况,组织结构,“采、运、储、销”各个环节的连接和实施方式,团伙型还是松散型。 3.采砂的的销售渠道、获利情况,结算方式,资金账目往来数量、方式,赃款的流向。 4.有无注册法人,法人的登记情况。 5.采砂的证照是否齐全,采...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走私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1.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可生物积累,能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进行长距离越境迁移并沉积到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并能...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2)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摄像、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提存、代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并填写物品清单,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


·哪些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条修改为:[污染环境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