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犯罪情形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1.非法采砂具体位置,起止时间、采砂的数量及质量、用何方式、使用何种工具采矿.www.njLawyer.cn。



2.非法采砂的具体实施情况,组织结构,“采、运、储、销”各个环节的连接和实施方式,团伙型还是松散型。



3.采砂的的销售渠道、获利情况,结算方式,资金账目往来数量、方式,赃款的流向。



4.有无注册法人,法人的登记情况。



5.采砂的证照是否齐全,采砂证规定的开采时间期限、地点、数量.www.njLawyer.cn。



6.是否因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过,逃避打击的方式方法。



7.非法采砂的日常事务如何管理,雇用了多少工人及工人的情况,管理的有无登记、帐簿等。



8.共同犯罪的起意、预谋、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查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南京律师网



9.是否有其他共犯、证人和知情人。



10. 阻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情况。.www.njLawyer.cn。


·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犯罪情形
    1.非法采砂具体位置,起止时间、采砂的数量及质量、用何方式、使用何种工具采矿.www.njLawyer.cn。 2.非法采砂的具体实施情况,组织结构,“采、运、储、销”各个环节的连接和实施方式,团伙型还是松散型。 3.采砂的的销售渠道、获利情况,结算方式,资金账目往来数量、方式,赃款的流向。 4.有无注册法人,法人的登记情况。 5.采砂的证照是否齐全,采...


·江苏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 [2017] 126号 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单位负责人纵容随意排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对于污染环境单位犯罪认定的具体情形,刑法第338条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相关解释进行认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认定
    1.证明污染环境案件发生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的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等材料,以及涉案人自首材料等。 2.证明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出现环境被污染后果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搜查...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2)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摄像、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提存、代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并填写物品清单,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


·哪些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条修改为:[污染环境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1.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可生物积累,能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进行长距离越境迁移并沉积到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并能...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 (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 (四)借用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以下情形为“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的; (二)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