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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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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条修改为:[污染环境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有毒物质”,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南京律师网



本条规定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本条规定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2)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摄像、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提存、代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并填写物品清单,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


·江苏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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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犯罪情形
    1.非法采砂具体位置,起止时间、采砂的数量及质量、用何方式、使用何种工具采矿.www.njLawyer.cn。 2.非法采砂的具体实施情况,组织结构,“采、运、储、销”各个环节的连接和实施方式,团伙型还是松散型。 3.采砂的的销售渠道、获利情况,结算方式,资金账目往来数量、方式,赃款的流向。 4.有无注册法人,法人的登记情况。 5.采砂的证照是否齐全,采...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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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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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认定
    1.证明污染环境案件发生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的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等材料,以及涉案人自首材料等。 2.证明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出现环境被污染后果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搜查...


·哪些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条修改为:[污染环境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 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基准刑的调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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