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患者家属殴打医生涉嫌哪些犯罪?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近年来,患者家属因为一些医疗方面的问题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的情况不断发生,进而演变成为了我们说的医闹。像那种患者家属殴打医生的行为,在我国其实是会构成犯罪的。那到底患者家属殴打医生涉嫌哪些犯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显然,行为人逼护士示众的行为是很符合侮辱罪的客观要求——公然+侮辱,而且侮辱对方也是该行为的最直接目的。

但问题在于,侮辱罪是自诉案件,即必须要由被害人自己去起诉。

而自诉案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被害人自己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

虽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公诉,并由公安机关取证,但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明确的司法文件界定出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权力恐怕也没那么容易出动。

不过这个事件闹得比较大,证据方面倒是比其他自诉案件要好,直接从网上都能找到一堆。只是,当事人既然能受着委屈站在那里,那事后有没有决心起诉也是个问题。

此外,自诉案件大多都没有明确的入罪标准,这个罪名也不例外,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司法趋向于保守,通常也不会轻易入罪。

这个事件中,这种“示众”的行为当然是一种侮辱,但能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也仍然很难说。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这种恶劣程度构成犯罪,但真要作为一个实际案件去审理,恐怕在定罪上也还是会有争议。至少需要去找同类判例来作为横向比较。

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虽然侮辱罪是最直观的罪名,但还是偏轻了,而且定罪标准上比较含糊。这种关键时刻,寻衅滋事罪身为堂堂口袋罪之一(收紧袋口的口袋罪不是好口袋罪),就该当仁不让地站出来了。

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是侮辱护士,这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也还算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追求精神刺激的构成要件。

而客观上就更贴切了。现场是医院门口,算公共场所吧?你看都那么多人围观了,这算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了吧?

你觉得不算?没关系,我觉得算就行了。反正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这就是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可定可不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定,自诉案件不敢定。

另外,如果护士妹子掌握点法律知识,可以和医生一起多挨几下打,两人都轻微伤,就符合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条件了,也省得我强词夺理地说这公共场所的秩序就是混乱了,万一您很守秩序地排着方阵围观,可叫法官怎么办。

不想挨打也没关系,让对方多骂几句,骂难听点,只是最好有个神队友在旁边偷偷录音。然后我们就可以用第二项“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来入罪了,这项也是没明确标准的,口袋罪就是这点好。我猜患者家属肯定说不出“以圆润方式移动”这种委婉的骂人话。

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其他患者的就诊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由于对医生的人身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此时就需要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哪些可以申请大病医保?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和医疗制度也相对完善,人们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医疗保险则是国家对我们就医人员社会保障的一种,有了医疗保险我们在就医买药时都有报销,那么有关大病医保如何申请呢!相信还有很多人不太了解这个问题,就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大病医保如何申请 目前我国大病医保是不需要购买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都可以享受,只要患有大病,即可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准许保外就医的情形有哪些
    罪犯在服刑的过程中,要是身患重大疾病的话,此时可以依法向监狱管理部门申请保外就医,若符合规定的情形,则就会准许保外就医。那具体来说准许保外就医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准许保外就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医疗过失行为找谁申请鉴定,怎么鉴定
    医疗过失行为找谁申请鉴定,怎么鉴定一、医疗过失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得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任何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医...


·做工伤鉴定要体检对不对是否需要全身检查有医疗机构按需要确定
    做工伤鉴定要体检对不对是否需要全身检查有医疗机构按需要确定。对于在需要做工伤鉴定时的情况时,是否需要全身的检查是由医疗机构来根据情况认定的,如果认定有需要来做全身的检查,那么就要按照规定来给工伤鉴定者做出适当的检查。不属于治疗工伤的费用,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按谁同意谁负担的原则办理。对于在需要做工伤鉴定时的情况时,是否需要全身的检查是由医疗机构来根据情况认定的,如果认...


·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也会在各个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如果公民在接受医院治疗时,出现了医疗事故导致死亡,那么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按照规定,医疗赔偿金是包括已经花费的医疗费用和预计的医疗的费用,以及误工费补助金等赔偿金。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 ...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工管理制度,提高临时工队伍素质,利于卫生院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卫生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文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卫生院内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


·医疗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医疗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 ? ? 1、医疗费 因医疗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2、残疾赔偿金 受...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