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工伤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这就属于工伤了,对于工伤,工作单位和社会保障局是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的。这个补偿一般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核算的。那么工伤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工伤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
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而员工领取的工伤补偿标准便是需要根据员工所受伤害的等级来确定的。如果伤残等级不一样,那么获得的补偿数额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那么获得的补偿就越多。



·职工受伤住院一年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受伤住院一年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


·解决童工问题的措施
    解决童工问题的措施一、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奖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9月18日通过)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


·天津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天津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如今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您对各种工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管在使用性能还是质量上,人们对任何一项工程都是有要求的。同样的电力工程,已经和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电力工程修建好以后,如果质量不过关,其后果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各政府对于电力工程质量验收都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天津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呢? 天津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刚刚从校园走出来的大学生对于入职的相关问题并不是很了解,因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人虽然进入单位并且工作了,但是却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个时候很多人困惑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


·一、无期限劳动合同辞职多久离职?
    一、无期限劳动合同辞职多久离职? 无限期劳动合同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是一样的,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并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后离职。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


·用人单位以提供了避暑的冷饮,是否可以拒绝支付高温费?
    不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的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为了暂时性的加强施工防护措施,管理人防工程,出台了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各施工单位都应该按照这个准则进行施工项目的进行,为了帮助您了解,我们整理了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