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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案外人提起异议的审查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实际情况,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不应是单纯的形式审查。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理解,法院对异议的审查,应当对案外人的异议作出最终的结论,给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一个明确的答复。案外人的异议是实体上的问题,其主张是否成立要看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这涉及到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必须通过类似庭审程序来解决,这样审查证据才具有科学性、合乎法律的要求,才能保证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本案这样的审查法比较合理,即首先举行听证会,然后由合议庭认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采纳,最后对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的权利作出是否支持的结论。



其次,根据举证分配规则,案外人对异议负有举证责任,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实践中存在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的情形,这种情况是驳回还是中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先征询申请人意见,如果申请人同意对有争议的财产解除保全,则法院可以解除保全。当然实践中,绝大多数申请人为其自身利益,均不会同意解除保全,在此情况下,法院就应当对案外人提出的保全异议并就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案外人提供的证明被保全财产为其所有的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或理由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反之,如果案外人提供的证明财产权属的证据和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则可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真正的难点亦是实践中遇到的大多数情况是,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与申请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处于两可之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举证分配规则,案外人对异议负有举证责任,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申请人和案外人之间的利益衡量中应向申请人倾斜。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而案外人对其异议的真实性一般不会提供担保,所以从权衡两种选择可能造成损失的弥补难易度考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选择,即继续保全。但这种选择的风险在于,如果案外人确系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人,那么在保全期间就可能对无过错的异议人造成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当法院认为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不予解除保全时,除应告知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外,还应告知申请人可能申请保全错误的风险,并建议申请人另行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供替代保全。如果申请人在应当预计到这种风险的情况下,仍不同意解除保全,那么一旦经确权诉讼确认被保全财产为异议人所有,申请人就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因财产保全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这样,才能在申请人和案外人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


·房产变更登记未完成,保全异议如何处理?
    法院能否查封该房产的关键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到底有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核准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可见,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是以房产部门有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核准登记为准。案外人汪某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在房产交易中心尚未进入核准登记程序,应认为该房产仍属于被告所有。即使当争议的被保全财产权属较难认定时,法院也应告知异议人就该争议财产另行...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刘xx律师  电话: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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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如何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


·移送管辖后的财产保全
    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一、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难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


·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 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 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 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


·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确权诉讼诉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把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没有“确权诉讼”的概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独创了“确权诉讼”这一概念。确权诉讼简单的讲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确认的诉讼。它具有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双重属性,法院在作出了确权判决后,当事人可依据确权判决申请执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判...


·财产保全的一般期限
    向法院申请的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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