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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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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一、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难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该法院的上级法院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法院解除下级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 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移送管辖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流转,如果移送法院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随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规定会让受移送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等机构会以裁定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而移送法院一般也因案件已经移送,拒绝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而无共同上级法院时,受移送法院无法报请上级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移送管辖案件中对移送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管辖案件中原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 处理:一种是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 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
    三、解决移送管辖案件中解除财产保全问题的建议 针对移送管辖案件审理中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难题,笔者认为,移送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时,对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应当制作解除财 产保全裁定书,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受移送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受移送法院在立案受理移送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在依据移送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移送函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的同时,由其对该财产重新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诉适用意见第 32 条"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但最高院还有个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 年 11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30 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9 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组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如何提出异议?
    对诉前保全的标的主张权利,除了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外,还可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途径来解决。首先,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次,诉前保全的裁定一经送达利害关系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措施是依据生效...


·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 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 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 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


·诉前财产保全中案外人提起异议
    对诉前保全的标的主意权利,除了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外,还可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道路来解决。首先,案外人认为法院采用的诉前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主意,通过法律来掩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掩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次,诉前保全的裁定一经送达利害关系人即产生法律效率,法院采用诉前保全的措施是根据生效...


·财产保全裁定如何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


·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确权诉讼诉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把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没有“确权诉讼”的概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独创了“确权诉讼”这一概念。确权诉讼简单的讲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确认的诉讼。它具有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双重属性,法院在作出了确权判决后,当事人可依据确权判决申请执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判...


·移送管辖后的财产保全
    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一、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难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


·房产变更登记未完成,保全异议如何处理?
    法院能否查封该房产的关键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到底有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核准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可见,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是以房产部门有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核准登记为准。案外人汪某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在房产交易中心尚未进入核准登记程序,应认为该房产仍属于被告所有。即使当争议的被保全财产权属较难认定时,法院也应告知异议人就该争议财产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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