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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贷款买房不同,贷款买车是一种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购车人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可是车来你所有权却并不在购车人手中,银行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购车者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待购车者支付完车辆的全部价款后,银行才会将所有权转移给购车者。一旦购车者没有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银行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车辆以偿还贷款。
按照一般的说法,如果车辆驾驶人出了事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责任承担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如果要求车辆的所有人——银行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显然很不公平。
因此,贷款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车辆的实际使用者承担。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3日晚7时许,原告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太仓市通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谢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拖拉机驾驶员丁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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