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股权转让协议须知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土地股权转让协议须知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股东取得股权,意味着取得了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具体财产的权益。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公司仅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理解为特定财产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实体资产的转让,也是特定资产的转让。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特定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让,与股权转让有本质的不同。尽管股权转让中涵盖了包括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内的支配权的转移,但不能说股权转让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特质的不同,使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差异。
区别一:构成要件不同
转让主体、转让标的和转让条件均不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实体资产,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即公司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股东。因此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即在原来合法使用基础上的再次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即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在这种方式下,转让双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使用权买断性转移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标的是虚拟资本,即股东登记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更不是其曾拥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某项现实财产。股权转让主体是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或出资人,而不是公司本身。股权转让主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公司股东之间与股东和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构成股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股权发生了转移,在股权转移中股东构成发生变动;二是股权转移行为发生在一个民事主体即公司法人内部。就土地使用权而言,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财产时已表现为货币化或股份化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只是股东发生变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也未发生改变,因此,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畴。例如,A与B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后股东A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D,此时,C公司的股东变为B和D,但土地使用权人仍为C公司,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认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
区别二:转让条件不同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有三项限制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内部转让而言,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太严格,通常可以自由转让,或由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但对外部转让来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区别三:登记部门不同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发生转让的,无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如果认为股权发生转让就必须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那么,只要上市公司的股权因股票的买进卖出而发生变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要根据千变万化的股市来实时进行土地登记,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转让股权时应办理土地登记。这是因为,合伙企业中股东变化的主要形式是退伙与入伙,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并不多见。合伙的财产主要由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构成。合伙人出资财产中,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因此,对此类出资,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一般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区别四:发生税费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股权转让时,从税收上看,现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从表面来看,似乎股权转让的税负明显低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规避土地增值税等。但深入分析,由于股权转让不涉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变更,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而大多数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以拥有土地为目的,开发建设后一般要转让或分割转让房地产,此时,该公司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并且是以最终土地转让价格与原取得土地的价格差额计算土地增值,以此计征土地增值税,该公司并不能真正规避土地增值税,从国家角度看,也并未流失税收收入。
区别五:适用法律不同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不同的法律所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转让方式及转让条件。而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
从上述区别和实践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因为股权转让中的实体资产转让内涵而认定规避了有关税费。任何税费的征收,都是对特定的交易而言,如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和相关劳务征收,土地税收是针对土地交易或保有征收。而对虚拟资本的交易,无法划分什么是土地交易,什么是设备交易,什么是货物交易。
土地市场化是土地资源配置的发展方向,从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以公司股权转让的重组方式实现土地开发利用,对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是合法的方式,甚至是政策目的之所在。但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发生了违法违规的土地用途变更等,则要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转让形式的否定。
当前,股权转让现象十分普遍,也的确存在着开发商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因为个案否定市场化方向,更要分清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这就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研究,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而不是将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如此,才能真正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由上可知,虽然土地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一些人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简单认为股权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以在我们签订土地股权转让协议时,一定要辨别清楚分清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首先要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购战略规划,通过详细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为决策层提供可并购对象。 2、选择并购对象 企业应当对可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并购动机与目的,筛选合适的并购对象。 3、制...


·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土地资源。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土地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凡...


·温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任何地区的土地都是有使用年限的,一般情况下,在土地年限届满之时,若原土地使用者没有任何作为,那么当地的政府部门会将土地收回,若在温州生活的居民,想在土地到期之后,继续使用该面积的土地,那么,此时,温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一、温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


·农民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农民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现在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回农村生活,因为农村的空气、环境都比较好,而且近些年来农村的发展是比较快速的。但是如果想要在农村土地上建房屋的话,就必须要办理土地使用证,那么农民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呢?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整理资料,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农民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是怎样的?
     现在很多农民到城市打工生活,导致农村的空置房屋数量越来越多。农民不再居住的话,可以将房屋卖给同村的居民,那么,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是怎样的?在农村房屋买卖中,涉及到土地证的转让,需要双方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具体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是怎样的? 1、宅基地转让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


·土地出让相关税费
    土地出让相关税费 土地出让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土地是珍贵的,所以一般涉及到土地方面的税费征收都比较多。关于土地出让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税费呢?今天整理了关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土地出让主要有以下相关税费: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


·征地补偿款发放错误发放流程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发放错误发放流程是什么?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就是关于拆迁的纠纷问题,通常都是因为在拆迁的时候赔偿的事项没有解决好,这样的现象在我国近几年一直发生,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能够让建设正常进行人们的赔偿顺利发放制定相关的规定,那征地补偿款发放错误发放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征地补偿款发放错误发放流程是什么?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


·最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最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金钟镇。区片补偿标准:58482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者海镇、娜姑镇、乐...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