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意外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意外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相信您在很多时候自己或公司都会买保险,既然买了我们就应该弄清楚保险的作用,特别是意外保险免责条款的作用,这个是很重要的问题,接下来就由我们我们来为您介绍下相关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保险的知识消费者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需要对人身意外保险条款看清楚,意外保险条款有很多项,尤其是对于条款中的免责范围要有所了解,以免理赔的时候造成纠纷。众所周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由于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赔偿金、治疗所需的医疗补贴配费用以及所造成的误工费用等一定的保险金。但是人身意外保险条款和意外险免责条款有哪些,大多数人却不是很了解。二、保险讲解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经过保监会审核通过的正式文件,一个保险产品可能对应一个条款,也可能对应多个条款。对于单一的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中列明了这款产品所有的保障内容,比如意外身故保障,意外残疾保障,意外医疗保障等。而对于有多个保险条款的意外险,一个保障内容对应一个条款,一般来说意外伤害责任对应意外伤害条款,意外医疗和意外津贴对应附加条款。人身意外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除外责任即意外险免责条款。意外险免责条款有哪些?意外险的除外责任基本都大同小异,不是所有的意外保险公司都能保,可保风险的概念以后可以再详细分析。不同保险公司意外险免责条款也可能不一样,因此消费者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楚人身意外保险条款,了解意外险免责条款有哪些,以便于投保和进行理赔。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hiv呈阳性)或患病(aids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通过以上的讲解,您应该明白了,保险的种类众多,不同的保险保的程度是不同的,当然投保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当您看了上面的这些资料应该意识到了投资保险的重要性了,同样也对意外保险免责条款的知识知道的非常的清晰了。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公司拖欠三个月社保怎么办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与公司协商。2、协商不成,去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要求公司补缴社保。3、仲裁。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点法院起诉。《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什么样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什么样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什么样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怎么分割不需要分割,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无遗产或夫妻双方婚后有无共同财产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死者有无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即获得了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在实...


·债务人合同履行不能解除合同吗?
    债务人合同履行不能能解除合同吗?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


·我借钱没有借条出款人死亡还需要还吗
    我借钱没有借条出款人还需要还吗?肯定是需要还的,因为债权是可以继承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如果有遗产,则债权人可以请求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死亡后,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两者都死了,则有各自的继承人还钱和催款。二、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夫妻间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间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吗 一、夫妻间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用自己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然,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与此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几类...


·已经有借条能定为诈骗吗
    已经有借条能定为诈骗吗认定是否诈骗的关键,不是看是否有借条,而是看借款人的行为和相关综合情况。在实践中,借款型诈骗犯罪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外观上很相似,都表现为借款人欠钱不还,而当借款人被指控为存在诈骗行为时,借款人往往会拿出借条、借款合同等出来证明双方是合法的借款关系,而非诈骗犯罪。借条的内容,一般是借款给双方的信息和借款数额,还款日期等。一般而言,还款日期的约定是一种归还意愿的...


·怎么跟着欠账人不违法
    成天跟着他只要不影响其正常活动,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侵犯到他的人身安全等情况,是不能认定为违法。对方报警后警察认定是民间债务纠纷的,是不予处理的,通常债务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有效的解决。根据《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规定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