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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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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垫资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司法解释赋予垫资以优先受偿权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第一,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十分普遍,法律不应回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建设市场已形成所谓的“发包人市场”,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建筑企业不对建设工程进行垫资,就很难取得工程的建设权。建筑企业往往都是为了获得工程的建设权,不得已而接受发包人的垫资要求,进行垫资建设。第二,垫资符合建筑行业的行业习惯。实践中建设工程发包人只需预付给承包人部分款项,进行工程备料等前期准备,其余的工程款项一般是由承包人垫付。此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发包方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向承包人给付工程款项。第三,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禁止垫资行为,《合同法》52条列举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中也不包括垫资情形;

  关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资深律师认为:首先,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是两个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根据建筑行业的行业习惯,工程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履约过程中因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获得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款、工程完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损失。其次,如果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大,则会对其他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不利于保护其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损失。其次,如果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大,则会对其他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不利于保护其他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一般债权冲突时的处理。《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款以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拖欠工程价款的问题。但是,由于该法条没有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致使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约定抵押权冲突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解决,影响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该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一般债权发生冲突时,该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有利于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承包人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外性规定。明确了在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效力是否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欠款的结算
    工程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以及承担担保的第三方签订合同,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 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样,既能督促建设单...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


·施工合同的工程欠款
    为解决当事人在合同效力、解除条件、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方面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确立了固定价不予鉴定原则,理由是固定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意;如果提请鉴定则意味着可以不按照合同...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违约,该怎样处理?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3)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
    关于垫资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司法解释赋予垫资以优先受偿权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第一,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十分普遍,法律不应回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建设市场已形成所谓的“发包人市场”,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建筑企业不对建设工程进行垫资...


·工程欠款的风险防范
    

1、文件以传真方式传达的风险。

    风险:传真以其方便、迅捷的特点,在企业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很大风险。法律上,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极低,与复印件相同,万一起纠纷,很容易被对方否认。

    防范方法:

    (1)在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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