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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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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垫资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司法解释赋予垫资以优先受偿权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第一,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十分普遍,法律不应回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建设市场已形成所谓的“发包人市场”,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建筑企业不对建设工程进行垫资,就很难取得工程的建设权。建筑企业往往都是为了获得工程的建设权,不得已而接受发包人的垫资要求,进行垫资建设。第二,垫资符合建筑行业的行业习惯。实践中建设工程发包人只需预付给承包人部分款项,进行工程备料等前期准备,其余的工程款项一般是由承包人垫付。此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发包方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向承包人给付工程款项。第三,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禁止垫资行为,《合同法》52条列举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中也不包括垫资情形;

  关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资深律师认为:首先,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是两个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根据建筑行业的行业习惯,工程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履约过程中因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获得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款、工程完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损失。其次,如果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大,则会对其他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不利于保护其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损失。其次,如果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大,则会对其他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不利于保护其他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一般债权冲突时的处理。《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款以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拖欠工程价款的问题。但是,由于该法条没有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致使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约定抵押权冲突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解决,影响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该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一般债权发生冲突时,该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有利于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承包人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外性规定。明确了在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先履行抗辩事由拒绝支工程款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题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


·施工合同的工程欠款
    为解决当事人在合同效力、解除条件、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方面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确立了固定价不予鉴定原则,理由是固定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意;如果提请鉴定则意味着可以不按照合同...


·发包人写了工程款欠条不给钱,怎么起诉?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


·工程欠款的风险防范
    

1、文件以传真方式传达的风险。

    风险:传真以其方便、迅捷的特点,在企业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很大风险。法律上,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极低,与复印件相同,万一起纠纷,很容易被对方否认。

    防范方法:

    (1)在订立...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
    关于垫资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司法解释赋予垫资以优先受偿权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第一,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十分普遍,法律不应回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建设市场已形成所谓的“发包人市场”,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建筑企业不对建设工程进行垫资...


·包工头债务谁承担?
    在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允许挂靠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如何偿付,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而且工程承包经营的盈亏结果也是由实际施工人负最终的责任的,而且与砖厂发生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也是实际施工人张某某,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人也只能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张某某追索款项。 如果简单地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草率地认定张某某的行为为两公...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
    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对待垫付资金等工程要十分谨慎,要将垫付工程提高到投资行为管理的高度来对待。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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