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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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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中,虽然也有学者主张窃取是以和平手段转移财物的占有,“窃取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但是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并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按照通说的观点,“秘密窃取”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主观性,即行为人自认为不被人发觉,在客观上受害人也许是知道的;二是相对性,即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道,而其他人则可能是知道的。

德日刑法理论对盗窃行为的解释与我国通说的观点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刑法在抢劫罪和盗窃罪之间规定了抢夺罪,因此对那些利用受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公然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抢夺罪处罚,而不能像德日刑法那样定盗窃罪。但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与通说的观点其实只是表述方式的不同,而没有本质的差别,都认为对于那些虽然客观上受害人知晓或者其他人知晓的,但是行为人自认为受害人不知晓的窃取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处罚。 我国通说的观点既准确限定了盗窃罪实行行为的范围,也更加符合“盗窃”一词的语文含义,应当得到支持,成为司法中认定盗窃行为的标准。在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案件中,行为人取款的行为符合这一标准的要求。

首先,在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案件中,行为人恶意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具有客观的秘密性。不论是行为人在卡内金额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提取“卡外资金”,还是在卡内金额超出实有存款数额的情况下,提取卡内记载的“额外资金”,都是基于银行的系统错误或者人工差错进行的,银行对错误的发生并不知情。行为人在实施取款操作时,虽然行为本身是在银行监控设施的监视或者他人的注视下进行的,但是银行只知道行为人在实施取款行为,而并不知道其行为的真实意义,即不知道行为人在超过合法数额非法取款。行为人多取出的款项相对于银行而言仍然是秘密的。

其次,行为人的恶意取款行为具有主观的秘密性。这种秘密性主要表现在取款时行为人自认为银行不知道系统错误的发生,不知道ATM机在违背银行的意志向其多支付款项。

总之,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行为相对性和主观性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而不能因为取款操作的表面公开性而否定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实质秘密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


·如何界定“多次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盗窃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三种新型的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并且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要求,从而使盗窃罪呈现出五种类型的局面。由于盗窃罪是常见罪、多发罪,而且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同时得到实现,有必要对每一种盗窃类...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其他规定有: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07年1月《最高人...


·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能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特殊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报经最高...


·银行贷款诈骗罪分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


·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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