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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19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附: 一、全国盗窃罪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铁路运输途中实施盗窃犯罪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上海盗窃罪数额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八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人的行...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 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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