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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特殊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法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深入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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