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
    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
    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