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于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也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所以除医疗费等直接费用之外,劳动者可以在有限范围获得双重赔偿。


·用人单位能单方面辞退工伤职工吗?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同时,经工伤...


·用人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将停工留薪期工资纳入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基于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所得到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期间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医嘱确定的,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


·工伤职工维权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该通过下面的步骤确认工伤维权
     第一步:根据损害情况,确定正确的维权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致损原因不同,...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职工发生工伤应在哪里申请?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


·伤残津贴如何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39条规定,1-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该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停止享受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形下社保机构支付伤残津贴的年限为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


·哪些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完成工伤认定”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该条规定看,其本意在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指导尚处于草拟酝酿阶段、还没有最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主体依据修改后的新条文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工伤认定完成时间。对在新条例施行前...


·离退休人员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中曾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