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退休人员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中曾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中办发〔2005〕9号文件虽不是法院裁判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但其精神可被看作政策导向,即聘用合同不应简单的视为劳动合同,应区分发生职业伤害与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之间的差异。如果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职业伤害认定为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的工伤伤害,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准许用人单位只针对退休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又会成为新的难题。如果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职业伤害认定为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的工伤伤害,离退休人员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会出现离退休人员如何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冲突问题,即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并非工作日参加公司年会或团建发生事故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年会或团建虽然由单位组织,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若事发当日并非工作日,员工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员工的受伤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5条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工伤职工存在 《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解除劳...


·职工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否视为工伤?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编,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发生工伤时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n...


·“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完成工伤认定”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该条规定看,其本意在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指导尚处于草拟酝酿阶段、还没有最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主体依据修改后的新条文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工伤认定完成时间。对在新条例施行前...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期间,,只有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情况下才能享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但超过12个月的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最晚之多截止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停...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