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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投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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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投资保障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江苏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这些企业的外商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可以自行聘用、辞退各级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企业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均可汇往国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可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投保。



、外方投资者向设在江苏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经申请注册的产品商标,受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凡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一方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如合营、合作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中国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政府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其在税收、信贷、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设施、运输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向有关受理投诉机构投诉,请求解决。



、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权益,也受中国政府与该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保险协议或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保护。


·南京市[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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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六年一月九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

·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放宽市场准入,行业非禁即入

     第一条 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所等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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