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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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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一、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税率3%)。

  二、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1、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五、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及上述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企业可办理《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免收市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48项行政性收费和10项基金、资金。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

·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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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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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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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江苏省投资保障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苏工商注〔2008〕61号  2008年2月26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准确理解《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合理区分工商登记中涉及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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