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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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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一、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税率3%)。

  二、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1、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五、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及上述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企业可办理《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免收市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48项行政性收费和10项基金、资金。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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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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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所等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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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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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 农牧渔业 纺织业 医药业 化学工业 建材业 石油加工业 轻工业 机械工业 电子信息产业 冶金业 交通运输业 服务业 城市建设及环境保护 新技术产业 农牧渔业 特种蔬菜和花卉的工厂化生产,动植物优良品种的繁育,农业生物技术开发,农产品出口的生产基地建设,特种蓄禽、水产养殖,农产品的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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