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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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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一、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税率3%)。

  二、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1、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五、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及上述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企业可办理《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免收市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48项行政性收费和10项基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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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六年一月九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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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

·江苏省投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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