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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或一寸单人照片若干张;
4.结婚证丢失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附英文)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
·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实行。各地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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