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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涉外结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具体而言,根据不同情况,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
根据上述法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也就是中国法律。在结婚的主体方面,我国规定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得同外国人结婚。双方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的,办理结婚手续,婚姻即成立。我国不允许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领事婚姻。
(二)在中国境内外国人之间的结婚
目前,我国没有对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的实质要件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一般要求当事人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也可以适当依据其属人法加以照顾,同时不允许种族歧视和一夫多妻。此外,如果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登记的,需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至于形式要件方面,我国《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规定外国人之间如果自愿在我国办理结婚,可以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中的证件登记。此外,基于互惠或条约,我国允许具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其驻华使、领馆成立领事婚姻。我国也允许外国人按其宗教教规举行宗教婚礼,但是除非在我国登记,否则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
(三)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民法通则》,中国人和外国公民在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是,按照婚姻缔结地法缔结的婚姻,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其效力难以得到我国的承认。
(四) 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要在中国得到承认则一般不能与中国的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对于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其婚姻的效力依据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反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否则,我国不承认其婚姻效力,也就不能为其出具结婚证明。
(五) 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需要在中国境内承认其效力
对于这种情况,从国家主权出发,只要其婚姻的各项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我国一般都承认其效力。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中国公民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针对你的情况,申请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
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实行。各地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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