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少年犯的社区矫治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国际上有关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其中《北京规则》首次确认了“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相统一,使这条原则成为贯穿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



少年因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悔改性强,犯罪类型主要为小额财产类犯罪或伤害型犯罪,多数少年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影响,失学学生及外地流动人口占很大一部分比例等。正是因为少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少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在对少年犯的刑事处罚上应有别于成年人。



  实践中对于少年犯适用最多的是短期监禁刑、罚金刑及缓刑。构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少量条文涉及到少年司法制度。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独立、协调、统一的处理少年犯罪及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机制。现阶段的主要矫治措施大部分是将具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少年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将少年与社会相隔离,将来很难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的日常生活,且由于矫治场所的硬件条件有限,多数是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而对于让其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文化知识以及心理教育则做得远远不够,少年犯之间交叉感染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则应该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所生活的健康的环境中进行改造,让少年犯感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降低再犯率。目前,由于缓刑的标准不好掌握,为防止少年犯有再次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尤其是对于一些外来的流动人口和缺少监护人的少年,好多法官倾向于将少年犯判处短期监禁刑,但事实上,短期内并不足以使这些少年洗心革面,多数在释放后仍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只要不是刑法第17条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少年犯,就应当考虑可以适用缓刑,而对于过失犯罪的少年犯一律应当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王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申诉,在其服刑二年后,该案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王某被判处缓刑时,其已在监狱服刑二年,这实际上执行的两年监禁,是比缓刑考验严重得多的实刑。从法理上讲,这两年至少应视为再审判决的缓刑考验期,但由于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的期间有明确规定。所以,王某的缓刑考验期只能从再审判决生...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


·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适用缓刑条件的标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与七九年刑法相比较, 新刑法在“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面删去了原刑法条文中“认为”二字,这是刑法在适用缓刑条件条款上的主要变化。缓刑条件之所以要修改,目的就是限制法官在适用缓刑时的主观性,增强客观性。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确实不...


·宣判前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在一审宣判(包括对缓刑的宣判)之后判决还没有生效之前,如果被告人②又犯新罪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这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检察机关对于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被告人也可能同时提出上诉)后司法机关又立即发现被告人所犯新罪并在二审期限内提出起诉,这时由于原判决还没有生效,二审法院为了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可以先撤销原审判决(包括对缓刑的宣告),然后合并处罚,这在实体和程序...


·缓刑法律后果的内容
    根据刑法典第76条、第77条的规定,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

·什么是战时缓刑?
    战时军事刑法的刑罚种类与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不完全一致。战时军事刑法,由于受任务和条件以及特定环境等因素限制,有三种适用刑罚的特殊性。因为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部队保卫部门是缺少执行管制刑条件的。二是附加刑中没收财产刑的不适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军人的犯罪具有特定的条件诱因,这种诱因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一般不具有营利目的,因此,战时军事刑罚若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种,是与...


·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有可能适用缓刑:
&n...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