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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宣判(包括对缓刑的宣判)之后判决还没有生效之前,如果被告人②又犯新罪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这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检察机关对于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被告人也可能同时提出上诉)后司法机关又立即发现被告人所犯新罪并在二审期限内提出起诉,这时由于原判决还没有生效,二审法院为了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可以先撤销原审判决(包括对缓刑的宣告),然后合并处罚,这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仅有被告人、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为了和新罪合并审理而撤销原审宣告缓刑的判决。这时二审法院既要确定是否撤销缓刑,又不能确定对新罪的判决,该如何处理?(3)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也没有立即发现被告人所犯新罪,等到原审判决已经生效即缓刑已经开始实行,才发现被告人在宣判之后到一审判决还没生效之前又犯新罪的,对于被告人应该如何处理?后两个问题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才能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而上述(2)、(3)两种情形,既不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也不是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由此,这两种情况并不符合刑法第77条关于撤销缓刑和实行数罪并罚的时间限定。
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立法本身的缺陷,法律一方面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另一方面又将犯罪分子犯新罪的时间明确地限定在缓刑考验期内,使得立法上对于犯罪分子在宣判以后到判决生效之前的这段时间内的行为无法规制,出现了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
实施缓刑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创新,它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经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而缓刑程序更加透明、公开,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缓刑听证制也让公民有了知...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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