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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中,往往患者得到的是不公正的鉴定结论,然后才请律师参与诉讼。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推翻和怎挥推翻鉴定结论,患者方在鉴定中的失利将给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确须付出很大的努力才有可能挽回,那么,我们应怎样才能挽回失利,让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呢?
首先,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纠纷案中,它是法官据以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既然是证据,依法应通过双方的质证,再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此处体现了司法的最终审查权)。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是诉讼中的关键,它关系到该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如果此时能推翻该结论,则诉讼将向胜利的方向前进,如果没能推翻它,则诉讼的目的就基本不能实现了。
然而、要推翻该鉴定结论确实是困难的,如果没有(医学)专家证人的支持,没有精通医学的律师参与,即算有充分的理由,也难与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较量,因为他们是专家,法官更容易采信他们的意见。而征寻专家证人与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抗衡,理论上可行,实践中却难以做到,因为以其医学专家的身份,要冒得罪同行的危险,如站在受害患者一方向同行开刀,恐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法律实务中就有在全国征寻(医学)专家证人未果的实例。这时,专业(医学)律师的价值就突现出来了。
现行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我们应把握质询鉴定人的机会,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支持鉴定结论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几个方面质询鉴定人。如果该鉴定结论确系不科学、不公正的结论,则通过精辟的质询和论辩后,有可能将之推翻。如此,法院将委托其它鉴定机关重新鉴定,或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非专业(医学)的律师要做到这一点,则几乎是不可能的。
您在没有封存病历的情况下盲目交涉――您的怀疑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证据;也可能会有您最担心的事情发生——医院会把病历修改的非常“漂亮”。当然复印病历的时候别忘了让医院盖章。
通常,您不要心存侥幸——以其他的借口试图蒙蔽医院给您复印病历资料。因为您是第一次,可哪一家医院没有经历过医疗纠纷?
您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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