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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份证据是否有效,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界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对于医方提交的重要证据——病历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一般较少出现争议,而对于病历的真实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较多。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一份病历作为一种书证,如果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那么这份病历就不是一份有效的证据,就不会为法庭所采纳。在判断一份病历是否真实时,有无涂改、伪造、事后添加等行为是关键。
涂改是不能辨认原来内容的一种更正,涂改行为将会造成对医疗文书真实性的置疑。修改是指符合病历书写规范所进行的更正,其更正前的内容是可辨认的,修改后的医疗文书仍不失其证据的真实性。所以,病历修改与涂改是存在本质差别的。
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只要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即可。上级医护人员对下级医护人员,包括指导老师对实习及进修医师所书写的病历进行修改,需注明修改日期,由修改人员签名,这些都是符合规定的修改行为,不会影响病历真实性的法律属性。
实习和进修医师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完成住院志、病程记录等,与其他医师所书写的病历在法律上不存在区别,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很多医生书写的病历龙飞凤舞难以辨认,被人戏称为“病历体”。以下为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供维护医疗权益时参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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