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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病历具有保管权和著作权。病历是本院医生为病人诊治时留下的信息资料,医院对病历拥有绝对控制的权利。医生书写病历,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医生书写病历是履行医院赋予的职务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病历是职务作品,其权利由医院享有。所以,病历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作法律禁止的使用,如结集出版、抄袭剽窃等。惟有科研或教学需要,才可以不经同意使用他人的作品(病历)。
患者对病历拥有隐私权和知情权。病历上记载的是患者治病过程中的特定信息,只要患者本人不愿公开,医院和医生就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不能让他人知晓。患者还有权通过病历知晓疾病状况,有权得到相关的病历内容。
在病历这一个载体上,有医患双方如此多的权利。那么,哪个权利更重要呢?医患各自的权利发生冲突怎么办?
法律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通常遵从利益平衡原则。权利本身是平等的,但权利后面体现的利益是不一样的,法律则要依其轻重作出权衡,以维持利益主体的相对公平及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
医院应依法管理病历,可以占有、使用,但有义务妥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指出,保管不善造成病历丢失、毁损,医院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对于病历也享有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的著作权,不得随意侵犯。但病历上记载的信息,患者拥有知情权,医院不能以拥有所有权为由,阻止患者了解病历内容。病历还记载着患者的隐私,医院和医生使用时,要尊重患者的权利。一定要用真实身份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的许可。而患者在复印病历后,也要尊重医院对病历的著作权,未经允许不得发表或展览等。
很多医生书写的病历龙飞凤舞难以辨认,被人戏称为“病历体”。以下为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供维护医疗权益时参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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