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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



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注销公司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探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本意,除了第(一)项和第(五)项外,其余三项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规定,均是因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的资格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进入清算阶段,随着清算程序的完成,经过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即灭失,这才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A公司撤销提前解散的决定,终止清算程序,重新恢复经营,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灭失,其原先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现有情况下并不成立。而且,A公司在宣布清算后未停止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当定性为恶意清算。因此,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持劳动者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差额。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内存在多种类型的人员,主要包括企业在编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等。此外,企业出于节省成本的需要还向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招聘了一部分辅助人员,如保安员、清洁工、服务员等,各种类型的人员在各自所在的岗位上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特别将破产企业结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务工)的劳动报酬列入清偿第一顺序,因此,本文所述的职工,特指企业在编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这部分职工,作为企业构成的主要部分,理所当然的应当列入安置的范畴。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所雇用的钟点工因工受伤,雇主能否以双方系劳务派遣关系为由拒绝赔付?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


·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纠纷具有特殊性,不适用协议管辖。实践中,劳动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大都是采用格式合同与另一方的劳动者订立合同。协议仲裁机构和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行为本不为错,但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剥夺另一方...


·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


·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预告辞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提前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其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是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章,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的效力条件首先包括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和向劳动者公示。 但...


·职工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在外兼职而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内部制度违规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由用人单位证明内部具有合法有效的禁止违...


·员工旷工如何处罚和开除?
      如果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数天构成严重违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企业的处罚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员工不认可企业提供的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不认可自己的旷工行为,企业很有可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那么,企业对于员工的旷工行为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律师建议: 1,企业应...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根据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基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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