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通常犯罪行为着手之后就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了,不过此时却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但此时对于实行行为的认定就很重要 ,尤其是对诈骗罪来讲,具体应该怎么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呢?很多人并不清楚,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与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一般认为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各国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如此。例如,德国刑法与瑞士刑法只规定了其中的三个要素,即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余两个因素则被认为是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本文认为,通说关于诈骗罪的行为模式较为科学,体现了诈骗行为的完整结构,拟以此为基础,对各个行为要素特别是其中的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欺骗行为

1、欺骗行为的内容

所谓欺骗行为,简单地说是指使他人陷于错误的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不仅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而且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使他人(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另一方面,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因此,欺骗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

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就事实就行诈骗,二是就价值判断就行诈骗。

行为人可能就事实进行欺骗,我国刑法理论都将欺骗行为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所谓的“虚构事实”便是就事实进行欺骗。但是,对“事实”不能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不限于自然事实,还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能力等等。

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因为价值是由人作出的评价与判断,所以见仁见智。于是,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就成为争议问题。本文认为价值判断或意见(观点)表示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欺骗行为的实质,是使他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价值判断虽然因人而异,但通常情况下也有大体的公认标准。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刑法对现实的适应性来考察,也应承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括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在承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含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保护法益目的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的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

总之,欺骗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仅限于对事实的欺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包括对价值判断的欺骗,且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欺骗行为必须能使一般人陷入错误。

2、 如何理解“不作为”欺骗行为

一方面,这种不作为的诈骗,以明知对方已经陷入错误,但不告知事实真相,即行为人具有告知真相义务为前提。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对方产生了认识错误,行为人才产生告知事实真相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成立不作为的欺骗,还必须看该不作为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

总之,诈骗罪是一种取得罪,诈骗行为只是取得财物的手段,从整体上来看,即使是以隐瞒事实真相的不作为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它也是违反了刑法禁止规范的积极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诈骗罪只能是一种作为犯,但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3、 欺骗行为的程度

判断欺骗行为的程度标准,应主要以客观说为基础,同时一并考虑受骗者的智能、性格、知识、经验等具体事由。一方面,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要以欺骗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情况为前提,考虑是否有使一般人陷于错误的可能性,客观地进行判断。另一方面,鉴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在以客观判断的基础上还必须一同考虑受骗者的智能、性格、知识经验等具体事由。例如,当受骗者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其受骗原由是因其特别缺乏知识、经验等,此时就应当以一般未成年人的知识、经验作为判断基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人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陷入错误

“成立诈骗罪,必须是使用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行为人之实施诈术,必须引致被骗者之错误,方有构成本罪之可能,故若所用之方法,不致陷入他人于错误者,即不能成立本罪”。根据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模式,欺骗行为必须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

所谓错误认识,是指人们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换言之,错误认识必须以财产为内容,只有当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时,该欺骗行为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比如,受害人认为应当将自己占有的某种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认识,受害人认为自己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他人的认识;受害人认为将自己的

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后会得到更大的回报的认识等等,都属于错误的认识。同时,对方陷入错误与处分财产之间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对方处分了财产,也不能构成诈骗罪。例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对方知道了事情真相,并没有陷入错误,而是基于怜悯处分财产,这就只能视为诈骗罪未遂。

(三)处分行为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一般是指受骗者因陷入错误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使他人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也就是说,对方的错误与行为人取得财产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反之,如果缺少被欺骗者的处分财产行为,即使被欺骗者陷入了错误,并且行为人也取得了财产,那也表明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盗窃罪和抢劫罪属于夺取罪,而诈骗罪是一种

交付罪,是以被骗者基于瑕疵意思处分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成立条件的。

(四) 取得财产

诈骗罪中,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所以,在受骗者处分财产的同时或之后,是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意味着财产由受骗者、被害人占有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取得。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之中,并使对方以其为基础作出财产性处分行为,交付了则一物,因此财物的占有必须转移到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诈骗行为达到既遂。所谓财物的占有转移到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是指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支配,由行为人自己或者与行为人处于一定关系的第三

者取得其支配。而这种转移,必须是由被骗者的处分行为导致,如果是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而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若行为人骗取不法原由给付的财产,本文倾向于肯定说。

首先,在行为人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况下,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处分财产进而遭受财产损失,故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成立诈骗罪。

其次,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使用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取得财物,至于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动机,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再次,虽然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这并不能说明财产在刑法上也不受保护。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使财产遭受损害,侵犯了法益,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就应当得到体现。并且,在财产给付之前,被害人所给付的财产并不当然地具有违法性。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欺骗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诈骗罪通常应当成立。

(五) 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第266条虽然没有明文把财产的损害作为一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但由于条文中把“数额较大”作为它的成立条件,一般认为,“数额较大”也就是对被害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因此,财产的损害自然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肯定的是,成立诈骗罪,应当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要件。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就不会处分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行为人支付对价,无非是欺骗行为的一种手段而已,所以支付对价本身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哪些行为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只不过此时也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数额才行,如果诈骗数额太小,则此时就不会认定构成犯罪了。上文中就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作出了介绍,主要包括了五种,即财产损失、欺骗行为的程度等等。若还有搞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当自己或者是公司的财产在被损害到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定为侵犯财产罪?什么是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在下文为您讲解一下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一、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


·信用卡诈骗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来说,只有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但现实中,不少人对信用卡诈骗刑事立案标准并不了解,因此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犯罪,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整理了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 ?、信用卡诈骗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


·过失决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构成过失决水罪的要件有哪些(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


·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是多少
    罪犯被判有期徒刑的,在实际服刑期间要是表现良好,那么就有机会获得减刑。不过就算获得了减刑,也是有一个具体的减刑幅度的。那么您知道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是多少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是多少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


·犯罪一定会被判刑吗,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有什么区别
    不少人的观念里面,认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被认定为犯罪的话,那么就要对行为人判刑处罚。那究竟行为人犯罪一定会被判刑吗?关于这个问题,本文整理了大量的资料,将为你做详细分析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犯罪一定会被判刑吗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予判处刑罚,即只定罪不判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


·新刑法减刑多久减一次?
    在如今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之逐渐完善了起来。而且为了更加的人性化,我国刑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对于减刑的标准也有相关的修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新刑法减刑多久减一次这个问题。 一、减刑分类 减刑分为一般减刑(或称“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绝对减刑);二者适用的关键条件(或称实质条件)有所不同,所减刑期幅度也不同。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如今社会上大龄剩男剩女较多,有一些人为了生理需求而强行与他人发生关系,那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到底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而要是确定构成了强奸罪的话,此时又该怎么进行处罚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


·犯罪既遂四个类型有哪些犯罪行为
    犯罪既遂四个类型有哪些犯罪行为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